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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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08日

各会员单位:

《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于2025年12月10日经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

2025年12月18日



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0日经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会员和社会的职能职责,充分发挥分支机构作用,规范分支机构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促进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章程》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分支机构是本组织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再下设分支机构,须在本促进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全称为“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某某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对外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促进会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其日常联系、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根据促进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促进会业务发展和会员活动建设实际需要;

(二)名称规范,业务范围明确,且与促进会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不重复;

(三)已形成相对稳定的专家队伍和会员群体;

(四)具备独立开展、拓展本专业领域业务活动的能力。

第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促进会秘书处提出分支机构设立方案,包含拟任负责人。

(二)报请会长同意。

(三)提交理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四)促进会印发设立分支机构的正式文件。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等事项,需向促进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查,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分支机构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促进会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二)分支机构的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采用骋任制,由促进会秘书处提名,报会长同意,由理事会审议后任命。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并接受促进会安排的工作;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骋任期与促进会理事会任期同步,期满可以连任。促进会换届后,须对分支机构负责人重新进行考察和聘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由理事会授权决定。分支机构可以本专业领域特点,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报促进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促进会鼓励并支持各分支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积极拓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实行事前报告制度。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各类活动(包括会议、培训、展览、对外合作、学术交流等),须提前向促进会秘书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活动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促进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支机构工作会议,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独立主体身份签署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如需以促进会名义对外签署文件,须按促进会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必须纳入促进会统一核算,不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分支机构的经费往来必须使用促进会统一票据,由促进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资产为促进会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按照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支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做好收支预算,严格控制支出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需要拟制公文,需经分支机构主任审核同意后,提交促进会秘书处,按促进会文件管理规定履行发文程序,审批通过后以促进会名义印发。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完成后,应将全套资料报促进会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向促进会做一次全面的工作汇报,以下事项须报促进会备案:

(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重要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三)年度工作总结及重要专项工作总结;

(四)年度财务预算及专项工作财务预算;

(五)促进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促进会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分支机构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及促进会其他规定的分支机构,促进会有权责令其整改,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10日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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