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于2025年12月10日经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
2025年12月18日
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10日经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行为,增强《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可操作性,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会章程,参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二条 财务人员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并监督执行;
(二)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定期核对催收;
(三)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账实相符;
(四)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及财务档案;
(五)配合完成审计检查工作。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三条 经费支出须遵循"先审批后支出"原则,所有支出须附合法票据,经手人、财务审核人、审批人三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 资产采购
第四条 固定资产采购需提交采购申请,按程序审定后,采购金额<10000元的,通过比价方式采购,采购金额≥10000元的,通过询价、比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五条 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资采购(如办公用品等),按程序审定后,本着节约、环保、实用的原则进行采购。
第五章 会议、活动、培训管理
第六条 举办会议或活动(如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制定实施方案经秘书长审批后执行,会议或活动费用标准原则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其具体会议或活动类别在具体实施方案中明确,并实行综合定额管理。重要会议(如成立、周年庆等)由秘书处制定方案,报会长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举办培训会,制定实施方案经秘书长审批后执行,培训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具体标准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六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八条 公务接待按接待内容、人数由秘书长审批,接待标准参照四川省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制度。
第七章 差旅费管理
第九条 出差审批权限
省内出差,由秘书长审批,省外出差,由会长审批。
第十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公杂费原则参照《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现职兼职人员差旅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
省内长途原则乘坐公共交通出行,也可租用省级机关汽车租赁公司车辆,费用凭票报销。经批准可以协调私家车用于工作,私家车必须车况良好,保险齐全,车辆使用燃油(充电)、过路费、停车费凭票报销,车辆使用费应当合理。
第八章 人员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专职人员聘用
秘书长提出人员及薪酬福利方案,报会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派驻人员
就餐补贴30元/天(按实际出勤),通讯费补贴100元/月,工资福利由原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退休、兼职人员
交通补贴100元/天(按实际出勤),误餐补贴100元/天(按实际出勤),通讯费补贴200元/月,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制度。
第十四条 加班补助标准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由会长审批。
第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职工福利参照省直机关工会标准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