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会员大会制度》等6项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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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08日

各会员单位:

《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会员大会制度》《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理事会制度》《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监事制度》《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及人员职责》于2025年8月29日经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举手表决通过,已经生效,现印发执行。


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

2025年10月27日



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会员大会制度

(2025年8月29日经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大会是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六条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国家遇到紧急情况或重大事件时,会长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凡选举、修改章程或确定会费标准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理事会制度

(2025年8月29日经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促进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一般为奇数。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促进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负责人、理事、监事的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报请会长决定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实行现任制,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或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理事会提前一周向各位理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监事制度

(2025年8月29日经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监事管理,依据《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促进会设立监事1人,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依照法规和章程监督理事会,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重大活动等有

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的决议、决定,监事认为存在违反程序

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第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发现促进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促进会承担。

第八条  本制度经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5年8月29日经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会员管理,健全会员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会员积极性,保障促进会规范有序运转,根据《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促进会的单位和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促进会章程;

(二)有加入促进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心爱国拥军事业的相关人士和企业;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积极参加促进会的活动。

第三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初步审核。秘书处收到申请书后,派人对申请单位(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如有必要,可现场了解,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促进会审议。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审议,并通知申请单位(个人)入会申请审议决定。

(四)缴纳会费。经批准入会的单位(个人)1个月内缴纳会费,缴纳会费后申请入会立即生效。

(五)颁发会员证。申请入会会员到秘书处领取会员证,会员证书由秘书处统一制作。

(六)担任理事以上单位的,由本会授予相应职务的牌匾。

第四条  会员权利

(一)促进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促进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促进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四)对促进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促进会的支持和援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促进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促进会工作,积极参加促进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三)及时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服务、信息、统计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接受促进会监督;

(六)自觉维护促进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服务内容

由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向会员提供服务。

(一)为会员搭建与政府部门沟通的平台,畅通交流、反映会员呼声的渠道;

(二)为会员提供参与爱国拥军、优抚安置、烈士褒扬、就业创业、关爱帮扶、志愿服务的平台;

(三)提供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等政策信息服务;

(四)提供展示会员风采、拓展服务的平台;

(五)提供对外交流、学习、考察活动;

(六)牵头组织重大活动;

(七)免费赠阅促进会简报及会刊信息。

第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促进会名誉受到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三)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处分;

(四)凡有危害社会行为和受到法律法规处罚的给予除名处分。

第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1年或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

(二)无故1年不参加本促进会组织的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如宣告破产、严重触犯刑律等;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促进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理事会。



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9日经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会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职责

(一)制定财务人员岗位职责、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与报销管理、资金与资产管理、财务审计报告和档案管理等具体经济活动内控制度。

(二)负责编制促进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审阅,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监督和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

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五)负责财务核算,根据促进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半年、年度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六)自觉接受财税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资料等。

第三条 促进会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的筹集管理。

1.依法筹集。促进会应当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促进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内筹集资金,其中收取的会员会费应当符合促进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和范围;接受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且捐赠款不得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

2.统一管理。促进会筹集的各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账户或个人账户。由促进会财务部门进行集中管理,按照资金性质和项目类型单独核算,准确反映各项业务活动资金的筹集、使用、结余情况。

3.依法纳税。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外,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二)资金的使用管理。

1.量入为出,勤俭办事。促进会资金的使用要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以及办公和人员经费开支,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务实高效的原则。

2.合理规划,预算先行。促进会资金的使用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各项资金应纳入促进会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要根据业务活动计划、目标和规模,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收支预算,形成预算方案,报理事会审议。严格执行预算,避免资金使用的随意性。

3.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各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遵循权责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管理原则,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资金。

(三)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

1.审批权限。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2)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审批;

(3)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要求,由理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由会长(或授权人)审批。

2.审批程序。

(1)各项经费支出均应由经办人签名,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按经费审批权限所规定的金额,报本会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报销。

(2)组织业务会议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先制定方案并编制经费预算,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批。

(3)公务接待应按接待管理规定执行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4)促进会人员因公出差,按管理权限报批。

(四)财务报销

制定《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各项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并报会长审定后执行。

第四条 促进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促进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返聘人员的餐费、交通费、通信费等工作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按《细则》执行。

(三)聘用专家的经费参照有关规定,具体标准按《细则》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经费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促进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促进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四)促进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促进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条 促进会因公差旅费用的管理。促进会人员批准因公出差,因公差旅费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标准,具体标准按《细则》执行。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加班工资,具体标准按《细则》执行。

第八条 促进会经费独立,不与任何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九条 会计人员、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省爱国拥军促进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及人员职责

(2025年8月29日经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根据当前会员构成和拟开展业务实际,按照“扁平化、融合式、服务型”要求,暂设1办2部,即办公室、会员服务部、财务部。

一、办公室职责

(一)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工作,统筹秘书处工作运行,承担接待协调、日常事务等工作;

(二)起草内部管理制度,会长、副会长重要讲话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筹备召开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记录会议纪要;

(四)组织策划重大活动;

(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六)负责人事、资产、车辆管理;

(七)负责本会党组织建设;

(八)落实秘书长交办事项。

二、会员服务部职责

(一)负责会员的发展、联络和管理;

(二)负责本会网站等新闻和政策宣传阵地建设;

(三)设立退役军人人才网,组织对外重大新闻发布;

(四)推广爱国拥军先进经验,宣传爱国拥军先进典型;

(五)负责促进会品牌发展战略的实施运行,推动爱国拥军文化氛围建设;

(六)收集会员需求,开展调研活动,走访会员、服务会员;

(七)组织会员实施重大活动,走出去、进军营参观、考察、学习;

(八)落实秘书长交办事项。

三、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促进会经费管理和保障;

(二)负责会员会费收缴,协助会员服务部加强会员管理;

(三)起草年度预算、决算方案,总结预算执行情况;

(四)负责重大活动成本核算;

(五)落实秘书长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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